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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私有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房产税,由税务机关确定出租者自缴或租用者代缴。
房产税的税率及计税依据如下:
一、自用房产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计征。
二、租赁房产按租金额依12%计征。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城市房地产税
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
一、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
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之房地。
三、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
四、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五、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之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下列房地产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得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一)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使用者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者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的各方分别纳税;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占地,由使用有代缴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应税土地平方数×单位核定税额。
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应征税的各种证、照、凭证、簿据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同一凭证上二方或二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按所执一份各自全额纳税。由代理人代办经济凭证,则凭证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为纳税的义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如下: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
印花税的计算方法:
1、按比税率征税的凭据、帐簿: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按定额征收的帐簿、证照:应纳税额=件数×单位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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