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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地税机关的要求到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室)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1、设立登记(开业税务登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个体工商户持工商营业执照、营业场所有关合同或证明、业主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及其他合法证件和3张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准备好上述需提供资料的复印件,到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后交回。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如符合登记条件,当场发给《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退回纳税人限期补正。对企业所属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且税款由总机构统一缴纳的所属企业,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非独立核算的证明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办理程序与设立登记相同。
2、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如果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纳税单位名称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登记表、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到原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后交回,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如符合规定,当场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纳税人限期补正。
3、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户需要暂时终止纳税义务的,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发票准购证》及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停业手续,并到发票管理窗口、申报纳税窗口办理发票缴销和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手续,对符合停(歇)业登记要求的,连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发票准购证》和其他税务证件转综合服务窗口收存,当场可办理停(歇)业登记手续,发给《停业通知书》。纳税人停(歇)业期满,仍继续申请延期办理停(歇)业登记手续的,应向综合服务窗口申请,综合服务窗口经严格审核无误后,当场即可为纳税人办理延期停(歇)业手续,发给《停业通知书》。纳税人停(歇)业期满,需办理复业税务登记的,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到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复业单证领取表》,如实填报,综合服务窗口审核无误后,当场办理复业税务登记手续,并退还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发票准购证》和其他税务证件。
4、注销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后,税务机关内部传递,由综合服务窗口反馈给纳税人。企业注销的,经登记、征收、发票、税政、稽查等部门审核检查后,符合注销税务登记条件的,纳税人凭各环节加注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登记表、《发票准购证》(专用、普通)、《纳税检查表》、《发票使用情况检查表》(专用、普通)及未使用完的发票、IC卡和其他税务证件,到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缴销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的,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发票准购证》及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分别到发票管理窗口、申报纳税窗口办理发票缴销和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手续,连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发票准购证》和其他税务证件转综合服务窗口收缴,当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领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经综合服务窗口审核完毕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有效期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在进行生产经营之前,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管证》到《外管证》注明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并可申请购领发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6、办理迁移税务登记程序
(1)、外区迁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持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办理登记。办理程序同开业登记。
(2)、迁往外区的纳税人,办理程序同注销登记。税务登记办理人员给纳税人开具一份“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纳税人资料由户籍科于受理五日内送到迁入税务机关。
7、遗失税务证件补办程序
(1)、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税务证件遗失申请补办审批表》。
(2)、纳税人持填写好的《税务证件遗失申请补办审批表》及刊登遗失广告复印件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有关补办事项。
8、办理非正常户解除的程序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人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的,应在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程序同办理开业登记程序相同,对其按正常户管理。
9、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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