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机关为国家税务局;
⑵普通发票管理权限是按照流转税管理权限划分的,即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经济业务所需开具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售、管理;缴纳营业税的经济业务所需开具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