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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有哪些规定要求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2)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5)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6)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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