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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的差异比较——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作者:中晟    资讯来源:中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收入的确认时间在会计上是指收入的实现时间,而在税收上是指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即应税收入的发生时间。


1、销售商品。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流转税对于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以结算方式加以确定。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其他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有类似规定。企业所得税销售义务的发生时间强调权责发生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提供劳务。《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税收上对提供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主要强调收到款项或者获得收款的凭据。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建造合同。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且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法上对建造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系统的规定,只有一些单项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决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细则,对以下两项业务的收入实现作了特殊规定:(1)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2)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的收入确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如果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有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也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83号文件,对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和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的税收确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3号文件规定,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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