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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申报

作者:中晟    资讯来源:中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它明确了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定价”,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因此,判定关联企业就成为重要的基础。 一、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的认定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利益上相关的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 A.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B.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C.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D.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E.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F.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G.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H.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摘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申报 (一)申报时间  凡企业与另一企业构成关联企业的,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二)申报表  申报表分为A和B类(指年度所得税申报表13A和13B),A类适用于业务往来类型和内容单一的企业。B类适用于业务往来类型和内容多项的企业。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三)延期申报  申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申报表的,应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四)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可按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申报做出了具体规定。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三、税务调整 (一)调整对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摘自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二)调整方法  纳纳税人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三)调整年限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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