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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特殊行业工资
①事业单位工资
对于事业单位,凡是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摘自财税字[1998]018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8号)
②城市商业银行奖金
自1999年度起,各城市商业银行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一律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据实扣除奖金:
(1)必须是经济效益好、不良贷款比例低、抗风险能力强的城市商业银行。亏损城市商业银行不得在税前据实列支奖金。
(2)必须以纳税人为单位计算税前列支的奖金。以支行为纳税人的,各支行之间不得互相调济奖金。
(3)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的8%。其中,不超过5%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如因特殊需要提高比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摘自国税发[1999]227号
③软件企业工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工资
(1)自1999年10月1日起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摘自财税字[1999]273号)
(2)前款所指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摘自国税发[2000]24号)
(3)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摘自国发[2000]18号)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含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5.关联企业人员工资
纳税人向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支付的借用人员工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类似业务支付劳动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费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合同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1]125)
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和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务机关应据此确定总机构的管理费支出需要。
国税函[2005]115号
6.特殊规定
①企业向职工支付的一次性买断工龄费用的处理问题。
企业由于减员增效等原因向提前退休人员支付的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费用,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应按照“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原则在其工资节余中列支;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其实际支付的费用,可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不予扣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1]125)
②一次性生活补贴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国税函[2001]918号
一次性生活补贴,包括买断工龄支出、一次性补偿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对数额较大的,可在以后5年内均匀摊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一览表》苏国税发【2002】第080号
③一次性补偿支出
纳税人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本企业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五年内)均匀摊销。
(国税函[2001]918号)
④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
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和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务机关应据此确定总机构的管理费支出需要。
国税函[2005]115号
⑤开办费中工资,
开办费,是指企业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7、企业在申报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计算所得税时,当期在制造成本(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中列支的“应付工资”视为当期成本全部计入损益。
在实际操作中,并不要求对工资分配的去向进行调整,只要将本纳税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与计税工资标准进行比较,确定纳税调整额。
2、计算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时,一般按平均职工人数计算。如果季节性用工人员教多,在计算计算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时可以按实际在岗月份分别计算,然后累计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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