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中晟会计师事务所 >> 资讯频道 >> 税务实务 >> 正文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纳人和税务机关应按如下要求办理:

    1.企业所得的纳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2.企业所得汇算清缴,由纳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所得额和应缴所得额,根据预缴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额,并填写纳申报表,在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款手续。

    3.企业所得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法规为依据。

    4.根据有关规定,纳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5.每一纳年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6.在申报期内,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汇算清缴的宣传,使纳人了解企业所得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人的办能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咨询的力量,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及时向纳人发放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

    7.纳人纳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申报。纳人已按规定预缴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8.纳人在纳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结清应缴款。纳人在纳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款;其纳人的地位不变的,纳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9.纳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0.纳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11.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人,税务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企业所得申报的盲区或漏报户。

    12.纳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3.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人报送的纳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调整等。如发现纳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14.纳人已预缴的款少于全年应缴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款。预缴款超过应缴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款。

    15.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检查。检查对象的确定:

    上级税务机关有统一要求的按统一要求执行,没有统一要求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和纳人年度纳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对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

    16.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人申报纳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的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建议。

    17.各地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15日前将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源报表上报总局。年度企业所得税源报表软盘不再通过邮寄方式上报,数据可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总局所得司邮箱。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源分析;

    (3)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4)企业所得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源年度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函发[1994]279号)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源年(季)度报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源分析作为汇算清缴总结的一项内容按《企业所得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国函[1996]460号)的要求口径办理。
在本站查看更多关于简介的资讯

没有任何图片资讯
广东中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CHOSE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CO.,Ltd)
总所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201号金泽大厦2816 江门分所:江门市港口路68号 电话:0750-3128773
电话:020-87567436 87567042 87531047 87539672 87536966 传真:020-87548772
Copyright ? 2007 Chosencpa.com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