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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

作者:未知    资讯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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