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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对话创造投资良机“走出去”税收政策受关注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5
据经济参考报消息,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于6月18日在美国马里兰州安纳波利斯圆满闭幕。此次对话产生了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果,一是中美双方签署了《中美能源环境十年合作框架》文件;二是中美双方通过磋商,正式宣布启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据专家介绍,一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签署,意味着一方面中国企业走出去到美国去投资和并购困难会小很多,另一方面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也能引入美国更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这对中国企业的成长非常有益。

  据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为鼓励、促进和保护本国公民在对方境内投资而签署的双边条约。内容主要涉及投资保护的范围、投资待遇、征收与补偿、货币汇兑和争端解决等内容。据悉,截至今年1月底,我国已与123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美国也已与将近40个国家签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对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以及与相关国家缔结的税收协定以及税务部门提供的服务,也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据了解,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遇到的税收政策问题主要集中在所得税和进出口税两方面。在所得税方面,我国近年来实施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的暂行办法、对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的确认、境外已纳税款和减免税的处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一系列政策问题给予了明确。在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的确认方面,允许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在企业已纳税款的处理方面,允许企业可以在其就境外所得缴纳国内所得税时按照适当的方式予以抵扣;在企业境外所获减免税的处理方面,允许企业按税收协定的规定,视同在国外已纳税款进行;在企业境外投资的风险防范方面,对企业因自然灾害,政治动乱等不可抗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允许企业享受减征或免征一年所得税的优惠。这些政策措施体现了对企业境外投资的鼓励与支持。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实施,已经明确对我国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纳入税收抵免范围,这在原来税法直接抵免的基础上,又引入了间接抵免的做法,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拓宽企业境外投资的方式和领域。在进出口税方面,对企业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对外修理修配以及对外投资的货物给予免征或退还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也曾表示,中国企业如果遇到与境外投资相关的涉税事宜,税务总局将努力提供帮助。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中国经营和国营税率相互协商程序的暂行办法》,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投资的企业,如果认为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这些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总局与缔约国启动双边磋商机制。近几年,通过上述机制,税务部门已成功解决多起我国企业在境外的税务纠纷,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

  

相关1:“走出去”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本网讯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走出去”可以享受我国与外国签定的税收协定规定的系列优惠政策,一般来说,税收协定适用的税种为所得税类税种。在有财产税的国家还包括财产税。我国目前还没有财产税,在现行法律下,适用的税种具体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为“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在对方国家适用的税种,根据签约国的不同而有差异。以下是目前与我国签协定国家(地区)税收协定适用税种一览表。 

与我所签协定国家(地区)税收协定适用税种一览表

 

1

日本

所得税;法人税;居民税

2

美国

根据国内收入法征收的联邦所得税

3

法国

所得税;公司税;

包括为上述各种税的源泉扣缴和预扣款

4

英国

所得税;公司税;财产收益税

5

比利时

自然人税;公司税;法人税;非居民税;视同自然人税的特别捐助;

包括预扣税,上述税收和预扣税的附加税以及自然人税的附加税

6

德国

(联邦)

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财产税和营业税

7

马来西亚

所得税和超额利润税;补充所得税,即锡利润税、开发税和木材利润税;石油所得税

8

挪威

对所得征收的国家税;对所得征收的郡的市政税;对所得征收的市政税;国家平衡基金税;对财产征收的国家税;对财产征收的市政税;按照石油税收法令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国家税;对非居民艺术家报酬征收的国家税;海员税

9

丹麦

国家所得税;市政所得税;县政所得税;老年养老金捐助;海员税;特别所得税;教会税;股息税;对疾病每日基金捐助;碳氢化合物税。

10

新加坡

所得税

11

芬兰

国家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公共税;教会税;对居民取得的利息源泉扣缴的税收;对非居民所得源泉扣缴的税收。(议定书,1998年4月10日生效)国家所得税;公共税;教会税;对非居民所得源泉扣缴的税(原协定)

12

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征收的所得税

13

瑞典

国家所得税,包括对股息征收的预提税;非居民所得税;非居民艺术家和运动员所得税;市政所得税;扩大经营目的税(附加议定书,2000年6月11日生效)国家所得税,包括海员税和息票税;对公众表演家征收的税收;公共所得税;利润分享税;(原协定)

14

新西兰

所得税(第二议定书,适用于1991年7月1日取得的所得)

所得税;超额留存税(原协定)

15

泰国

所得税;石油所得税

16

意大利

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无论这些税是否通过源泉扣缴征收

17

荷兰

所得税;工资税;公司税(包括开发自然资源净利润中的政府股份);股息税

18

原捷克

利润税;工资税;文学艺术活动税;农业利润税;人口所得税;房屋租金税;

19

波兰

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平衡税;不动产税;农业税

20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税收

21

保加利亚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最终年度税(议定书,2003年1月2日生效)总所得税;独身男女、鳏夫、离婚者和无子女者所得税;利润税;房产税。(原协定)

22

巴基斯坦

所得税;特别税;附加税

23

科威特

公司所得税;控股公司应向“科威特科学发展基金会”支付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KFAS);财产税(The Zakat)

24

瑞士

联邦、州和镇:

1、对所得(全部所得、薪金所得、财产所得、工商利润、财产收益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收;和

2、对财产(全部财产、动产和不动产、营业财产、实收股本、准备金和其他财产)征收的税收

25

塞浦路斯

所得税;财产收益税;特别捐税(用于共和国防务);不动产税。

26

西班牙

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财产税;地方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27

罗马尼亚

1、  对个人和法人团体取得的所得征收的税收;

2、  对外国代表机构和按照罗马尼亚法律建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公司取得的利润征收的税收;

3、对从事农业活动实现的所得征收的税收。

28

奥地利

所得税;公司税;董事税;财产税;替代遗产财产税;工商企业税,包括对工资总额征收的税收;土地税;农林企业税;闲置土地价值税。

29

巴西

联邦所得税,不包括追加所得税和对次要活动征收的税收

30

蒙古

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

31

匈牙利

个人所得税;利润税

32

马耳他

所得税

33

阿联酋

所得税;公司税;附加税

34

卢森堡

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对公司董事费征收的税收;财产税;地区贸易税

35

韩国

所得税;公司税;居民税(原协定)

协定第二条韩国方面的税种应理解为包括韩国在所得税或者公司税的税基上直接或者间接附加征收的农村发展特别税。(第二议定书,2006年7月4日生效)

36

俄罗斯

企业及团体利润税;个人所得税法

37

巴新

根据巴布亚新几内亚法律征收的所得税

38

印度

所得税及其附加

39

毛里求斯

所得税

40

克罗地亚

所得税;利润税;

41

白俄罗斯

法人所得和利润税;个人所得税;及不动产税

42

斯洛文尼亚

1、              对法人利润,包括对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设有代理机构的外国人从事运输服务的所得征收的税收;

2、              对个人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农业活动所得、经营所得、财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及不动产和动产所得征收的税收。

43

以色列

所得税(包括公司税和财产收益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对不动产转让收益征收的税收;和根据财产税法对不动产征收的税收

44

越南

个人所得税;利润税;利润汇出税;

45

土耳其

所得税;公司税;对所得税和公司税征收的税收

46

乌克兰

对企业的利润征收的税收;公民所得税;

47

亚美尼亚

利润税;所得税;财产税

48

牙买加

所得税;有关财产收益的转让税

49

冰岛

国民所得税;特别国民所得税;市政所得税;和对银行机构取得的所得征收的税收

50

立陶宛

对法人利润征收的税收;对自然人所得征收的税收;对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征收的税收;不动产税

51

拉脱维亚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

52

乌兹别克

1、              企业、协会及社团组织所得税;

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外籍个人及无国籍人员个人所得税

53

孟加拉

所得税

54

塞黑

公司利润税;公民所得税;财产税;对从事国际运输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的税收

55

苏丹

所得税;财产收益税

56

马其顿

个人所得税;利润税;财产税

57

埃及

不动产所得税(包括农业土地税和建筑税);

统一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利润税;

国家金融资源开发税;

对上述各税按百分比例征收的附加税。

58

葡萄牙

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地方附加

59

爱沙尼亚

所得税;地方所得税

60

老挝

企业利润(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61

塞舌尔

营业税;石油所得税

62

菲律宾

对个人、公司、产业和信托征收的所得税;

股票交易税。

63

爱尔兰

所得税;公司税;财产权益税;

64

南非

标准税;附加公司所得税;

65

巴巴多斯

所得税;公司税(包括分支机构利润税和保险费所得税);石油经营收益税

66

摩尔多瓦

所得税

67

卡塔尔

所得税;

68

古巴

利润税;个人所得税;

69

委内瑞拉

公司所得税;营业财产税

70

尼泊尔

按照所得税法征收的所得税

71

哈萨克斯坦

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72

印度尼西亚

按照一九八四年所得税法征收的所得税(根据一九八三年第七号法修订)

73

阿曼

根据皇家修订法令第47/1981号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和

根据皇家修订法令第77/1989号征收的商业和工业利润税

74

尼日利亚

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石油利润税;财产收益税;以及教育税

75

伊朗

所得税

76

突尼斯

所得税;公司税

77

巴林

所得税(所得税法第22/1979号)

78

希腊

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

79

吉尔吉斯

对法人利润及其它收入征收的税;个人所得税;

80

摩洛哥

一般所得税;公司税

81

斯里兰卡

所得税,包括对投资委员会颁发许可证的企业营业额征收的所得税

82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所得税;公司税;石油利润税;附加石油税;失业税

83

阿尔巴尼亚

所得税(包括公司利润税和个人所得税);小规模经营活动税;财产税

84

文莱

根据所得税法征收的所得税(第35号);

根据所得税(石油)法征收的石油利润税(第119号)

85

阿塞拜疆

法人利润税;个人所得税

86

格鲁吉亚

企业利润税;企业财产税;个人所得税;个人财产税

87

墨西哥

联邦所得税;

88

沙特阿拉伯

扎卡特税;所得税,包括天然气投资税。

89

阿尔及利亚

全球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职业行为税;财产税、矿区使用费

90

香港

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

91

澳门

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凭单印花税;房屋税

 

  “走出去”企业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首先要看所投资的国家是否与中国签署并执行有税收协定,其次在有生效的税收协定的情况下,“走出去”企业应向对方国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申请时需要向对方国家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表。下表可向“走出去”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

编号:    

申请人

个人

姓名

 

审批日期

公司或团体

名称

 

 

经办人

 

审批人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编号No.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总局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适用于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Certificate of Chinese Resident Status

(Applicable for the Double Taxation

Avoidance Agreement)

兹证明: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1、

个人

Individual

姓名Name 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 Occupation

 ________________

在华居所或住所Domicile or Residence in Chin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或团体

Corporation or other entity

名称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机构所在地Place of head offic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        取得(或将取得)下列所得:

has derived or will derive the following income i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得项目

Items of income

支付人名称

Payer’s name

支付金额

Amount of payment

支付日期

Date of payment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同                 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         条的规定,是中国居民。

is a Chinese resident,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_____________ in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______________ .

 
    相关2:美国的税制及征管程序

    本网讯 中美对话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创造了条件,在了解相关税收协定的优惠外,企业还需要关注美国的税收制度和相关征管程序。

   认识美国的税收制度

   美国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三级政府各自行使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征收权。联邦与州各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地方(市、县)税收立法权在州,州的税收立法权不得违背联邦利益和联邦税法,美国属彻底分税制、联邦与地方分权型国家。美国联邦、州与地方各自有自己的税收管理机构--国内收入局。其下不按行政区划在全国分设7大税区,各辖数州,大区社区局,其下为分局与支局,形成垂直领导的4级机构。州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州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

  美国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销售税、遗产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资本或净财富税、累积盈余税、环境税、奢侈消费税等。联邦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为主,其次有公司所得税、消费税、遗产与赠与税、关税等;州以销售税为主,辅之以所得税等;地方以财产税为主。

  美国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典型国家之一。应纳税所得超过10万美元的公司,由于对10万美元至33.5万美元的应纳税所得不要缴纳税率为5%的附加税,该附加税最高达就逐渐丧失。应纳税所得超过1500万美元的公司,要缴纳的附加税是超过1500万单元的应纳税所得的3%或10万美元的应纳税所得的3%,两者取较小者。这样该公司因适用34%的税率所获得的好处就逐渐消失。主要从事提供服务的公司,只按35%的比例税率纳税。

  资本利得。资本利得或亏损就是资本资产的征税标准(通常经过折旧调整后的成本)和其出售所得之差。尽管已经取消了对公司资本利得的优惠待遇,但仍然保留资本资产和普通所得资产的区分,并且利得的性质可能会影响应纳税额的计算。对个人的长期资本利得要征收28%的最低税。

  折旧和折耗。根据美国相关法律,使用的有形财产可以根据修正后的成本收回制度进行折旧。财产被指定的寿命等级将影响其折旧期限和折旧方法。公司的折旧期限为3年、5年、7年和10年的有形动产采用200%的余额递减折旧方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法折旧。对折旧期限为15年和20年的财产采用150%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采用直线法折旧。另外,公司可以对所获得的大多数无形资产进行超过15年的摊销,包括商誉和继续经营价值。

  提供更长的折旧期限并采用直线法的替代成本收回制度,适用于在美国境外使用的财产。公司可以选择使用替代成本收回制度。

  对可耗尽的自然破产和木材可以作合理的折耗扣除,该折耗通常是根据纳税人的成本来计算的。矿山和某些石油和天然气井的权益,如果按规定的毛所得的一定比例计算出来的折耗比按成本计算出来的折耗更大,那么可按前者计算折耗。

  股息处理。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公司可以将其从应纳税国内公司那里获得的股息的70%从其毛所得中扣除,如果获得股息的公司持有分配股息的公司股权不少于20%,则可扣除80%。关联公司从关联集团其他公司那里获得的股息可以作100%的扣除。

  亏损结转。公司通常可以将其净经营亏损向前结转3年和向后结转15年。公司也可以放弃使用向前结转。

  美国税务审计程序和诉讼程序

  审计从做审计计划开始,计划涉及审计人员要检查的项目、预计时间等。然后,了解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要纳税人提供帐薄清单、查看分类帐,确定会计报表的正确性。接下来,审计人员给出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并询问一些具体的问题。所有这些,税企双方都要以书面形式回应。然后,审计人员要与企业的员工约谈,约谈是审计必要的环节,被约谈的员工必须在其上司或聘请的法律或税务顾问的监护下与审计人员约谈。审计结束后,由税务分局向企业出具纳税调整通知书,并附审计报告,详细表述要调整的事项。纳税人如果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调整通知书三十天内向该税务分局提出申辩。纳税人要想延长申辩时间,要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此情况下,税务分局会对纳税人的异议举证反驳。之后,纳税人的申辩书和税务分局的举证反驳书会被直接递交到联邦税务局负责上诉的官员手中,这些官员属于联邦税务局的雇员,都是训练有素和经验丰富的会计师或律师,专门负责处理未上诉到法庭的税收案件。这些负责上诉的官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非常公正,非常重视他们工作的独立性。有些联邦税务局要提起诉讼的税收案件,在提交给这些负责上诉的官员审查之前,也得仔细研究,确定能够胜诉的证据。所以,他们被称为“被指定的诉讼工具”。如果某个纳税人被他们“指定”上了,该纳税人肯定有偷逃税问题,这时,该纳税人就得去找联邦税务局的首席辩护律师,设法证明自己不应该被“指定”,不然的话,该纳税人要么缴税,要么到法院去吃官司。他们工作独立性也有例外的情况,就是当偷税案件十分复杂和难以处理时,他们会把其中的一部分直接上诉到法院进行裁决。这时,纳税人别无选择,只有硬着头皮打官司。如果最高法院愿意听取案情介绍,纳税人可直接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法院裁决时间为一年半到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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