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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国税局税收政策宣传解读精选之一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江苏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秦淮区国税局积极开展送税法进社区、进企业、进纳税人心里活动,现撷取部分税收政策解读问答如下: 

    问1、我单位是一家新成立的汽车销售公司,由于筹办时间较长,领取税务登记后未及时办理申请一般纳税人手续,现在可否补办申请手续? 

    答:可以,前提条件为企业一直未经营,没有销售收入。 

    问2、我们刚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与平常提到的一般纳税人有哪些特别之处?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只能使用万元限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月使用量只有25份,如果企业需增加领购发票,必须先行缴纳开具发票数额4%的税金;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实行“先比对后扣税”的规定,必须取得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金。 

    问3、销售汽车的同时,应客户要求,我们会代理客户办理上牌、保险、装潢、贴膜等手续,我们收取类似的这部分代收代付款项税收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其余的代收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问4、年底我们会对业绩表现突出的员工奖励本公司经销的汽车,税收上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金”。应在当期作进项税金转出。 

    问5、我企业既有免税项目又有应税项目,免税所得可以弥补亏损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文精神,企业既有免税项目又有应税项目,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其按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应税项目亏损额加计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纳税人应税项目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所得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6、我企业是一家新成立的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由于要拓展业务,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大量的广告费,广告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精神,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5年以后的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问7、我企业去年忘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今年可以补提吗? 

    答: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问8、我企业因存货盘亏,发生了财产损失,税务上如何处理? 

    答: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做进项税金转出处理,这部分转出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问9、我们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在抵扣时间上有无什么规定? 

    答: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需提醒的是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保险费不允许抵扣。 

    问10、我是一家内资企业,今年由于效益较好,我们为职工缴纳了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这部分费用所得税前可以据实扣除吗? 

    答:可以税前扣除,具体标准为:补充养老保险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补充医疗保险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 

  作者:罗贤军 尹祖益 作者单位:秦淮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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