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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须从回收经营单位购入才能抵扣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江苏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我是一家新办的以废塑料生产编织袋企业的会计,请问我们购入的废塑料能否按10%抵扣进项税额?”近日,湖北省南漳县一纳税人来电到国税局进行咨询。 

    负责接待的同志解释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根据《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国税函[2004]128号)第二条规定,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办法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未单独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办法第五条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加盖了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并按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作者:叶锋 作者单位:湖北省南漳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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