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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特殊情形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方式不同
按照今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五种情形中,第(一)种情形即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一个纳税年度(以公历年为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至(五)种情形的纳税人,应根据当月(次)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于次月7日内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税表示,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是以个人为单位,目前尚未考虑家庭因素,但对于以家庭为单位获得的所得,如房屋买卖、租赁方面,在个人申报所得时,应分为两种情形计算:一种是凡年度终了后,已缴纳税款的,谁缴纳税款,谁就是所得人,谁就是纳税人;另一种是凡年度终了后,已进行房屋出租或完成房屋转让交易,而尚未缴纳税款的,以房产证上的财产所有人确认为房屋买卖、租赁所得的取得者、纳税人。
部分奖金、津贴可不计入年所得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11项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市地税局表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应包括12万元本数,只要各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即需按规定申报。此前有媒体报道的“超过12万元才需申报”的表述并不准确。
《办法》规定,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包括: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费一金”)。
财产转让所得可减除财产原值、税金和合理费用
《办法》规定,年所得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在计算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时,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年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得均以毛收入额来计算“年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法定扣减费用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指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外派人员的每月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享受优惠政策或税后工资等所得形式均应换算为税前所得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包括残疾人、下岗再就业人员等可享受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优惠,转制破产企业人员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补贴(退职费)等也有一定数额的减征优惠。另外,部分单位支付工资薪金或劳动报酬时,以“税后工资”形式兑付。对此,市地税局表示,该类所得应按规定换算成为税前所得,一并申报,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或已由雇佣单位支付的税款,视同已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人士的税收监控,提高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和纳税遵从度。为做好该项工作,广州市地税局将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向纳税人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提醒。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自行申报所需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陆续分放在市内各区办税服务厅,市内部分中介机构、银行、邮局网点也将摆放申报表。纳税人可到各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和中介机构免费领取,或登陆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下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自行申报的具体方式将于近期公布,纳税人请密切留意最新规定,任何有关个人自行申报纳税政策的疑问,可拨打12366-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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