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中晟会计师事务所 >> 资讯频道 >> 政策解读 >> 正文

广州地税明确:我市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期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5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近日,广州地税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告》(穗地税发【2007】263)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符合清算条件尚未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据了解,在广州市范围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根据规定,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广州地税提醒: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仍逾期不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本站查看更多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资讯
没有相关资讯
广东中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CHOSE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CO.,Ltd)
总所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201号金泽大厦2815 江门分所:江门市港口路68号 电话:0750-3128773
电话:020-87567436 87567042 87531047 87539672 87536966 传真:020-87548772
Copyright ? 2007 Chosencpa.com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