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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装修费用性质不同税前扣除方法不同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5
   李小姐所在的公司在市区繁华地段租了一套楼房作为公司新的场所,租期为10年。由于该楼房楼龄较长,也比较陈旧,公司在年初的时候重新进行了装修,装备了15万元的大型中央空调。同时还请来装修公司对内部格局、装饰等进行的重新设装修,花费了20万元。李小姐作为企业会计,不太确定以上支出的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于是李小姐带着这个问题咨询了12366地税咨询台。
    地税咨询台对李小姐作出了解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262号)对关于纳税人对承租固定资产进行修理、装修所发生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纳税人在修理、装修过程中购买的属于构成固定资产实体的空调、电梯等资产,或者在原建筑物上增加面积或增加层数所发生的增值价值,如果承租期长于折旧年限,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如果承租期短于折旧年限,按承租期限平均摊销并在税前扣除。
    李小姐所在的公司安装中央空调所花费的15万元,由于租期(10年)短于房屋折旧年限,在计税时应按照10年期限平均分摊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对于发生20万元的其他装饰费用,原则上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但如果这笔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的,其则应作递延费用处理,即如果承租期长于5年的,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税前扣除;如果承租期短于5年的,在承租期内平均摊销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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