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工程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及相关要求,市地税局表示: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缴 “工程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经主管税务审核确认可采用据实征收方式扣缴工程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主管地税机关视外来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状况,分别采用两种不同计征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核定征收方式,即对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施工企业,以及未设立帐簿,或者虽设立帐簿,但账目混乱、有关凭证残缺不全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按工程收入的0.4%核定征收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发生对外分包、转包工程业务的,如其能提供《分包(转包)工程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允许其按扣减应支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价款后的余额后再计算扣缴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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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个人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服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通知》还规定,外地来穗施工企业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如实填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通过该表进行“企业自我评定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如果企业自我评定核算不准确,税务机关可直接采用核定方式带征0.4%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自我评定核算准确,则由地税机关对其提供的资料进一步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