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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装修费应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5
    近日,广州地税第五稽查局对某保险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没有把公司办公用房的装修费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税务部门对其作出追缴房产税近40万元、滞纳金逾2万元的处理。
    据了解,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该保险公司对办公用房进行改建装修,装修金额高达1800万元,但该公司仅按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7)粤税三字第006号] 以及《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87)粤税三字第023号]的有关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装修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装修过程中发生的金额,作为房产原值。关于与房屋不可分割各种附属设备,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各种管线;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等,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经过税务稽查部门查实,该公司办公房产发生的装修费属于应调整房产原值的范围,所以市地税第五稽查局根据税法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房产税近40万元、滞纳金逾2万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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