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
|
|
|||||||||||||||
|
|||||||||||||||

近日,记者从广州地税获悉,为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文件规定,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自2007年1月1日执行。
据悉,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四项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另外,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的纳税人,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